汽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100-98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作者:佚名 修改日期:201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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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
汽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 Design Code for Garage JGJ100-98
主編單位:北京建筑工程學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目 錄)
1 總 則
2 術 語
3 庫址和總平面
3.1 庫 址
3.2 總平面
4 坡道式汽車庫
4.1 一般規(guī)定
4.2 坡道式汽車庫設計
5 機械式汽車庫
5.1 一般規(guī)定
5.2 機械式汽車庫設計
6 建筑設備
6.1 一般規(guī)定
6.2 給水排水
6.3 采暖通風
6.4 電 氣
附錄A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1 總 則
1.0.1 為了適應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使汽車庫建筑設計符合使用、安全、衛(wèi)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汽車庫建筑設計。
1.0.3 汽車庫建筑設計應使用方便、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現(xiàn)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1.0.4 汽車庫建筑規(guī)模宜按汽車類型和容量分為四類并應符合表1.0.4的規(guī)定。
汽車庫建筑分類 表1.0.4
規(guī)模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停車數(shù)(輛) | >500 | 301~500 | 51~300 | <50 |
1.0.5 汽車庫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1 汽車庫(Garage)
停放和儲存汽車的建筑物。
2.0.2 汽車最小轉彎半徑(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車回轉時汽車的前輪外側循圓曲線行走軌跡的半徑。
2.0.3 地下汽車庫(Underground garage)
停車間室內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
2.0.4 坡道式汽車庫(Ramp garage)
汽車庫停車樓層之間,汽車沿坡道上、下行駛者為坡道式汽車庫。坡道可以是直線型、曲線型或兩者的組合。
2.0.5 敞開式汽車庫(Open garage)
汽車庫內停車樓層每層外墻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墻體總面積25%的汽車庫。
2.0.6 緩坡段(Transition slope)
當坡道坡度大時,為了避免汽車在坡道兩端擦地面設的緩和線段。
2.0.7 彎道超高(Ramp turn supperelcvation)
為了平衡汽車在彎道上行駛所產(chǎn)生的離心力所設置的彎道橫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稱彎道超高。
2.0.8 機械式汽車庫(Mechanical garage)
使用機械設備作為運送或運送且停放汽車的汽車庫。
2.0.9 機械停車設備(Mechanical equipment for parking auto/mobile)
機械式汽車庫中運送和停放汽車設備的總稱。
2.0.10 運送器(Conveyer)
機械停車設備中承托和運送汽車的部件的總稱,它包括托架、托板、臺車等。
2.0.11 停車位(Parking space)
汽車庫中為停放汽車而劃分的停車空間或機械停車設備中停放汽車的部位,它由車輛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須的距離組成。
2.0.12 兩層式機械汽車庫(Two storey mechanical garage)
停車位按兩層設置的機械汽車庫,有兩層升降橫移式,兩層循環(huán)式和兩層坑下式等。
2.0.13 豎直循環(huán)式機械汽車庫(Vertical circular garage)
停車位垂直布置且兼作運送器,作整體垂直循環(huán)運動的機械式汽車庫。
3 庫址和總平面
3.1 庫 址
3.1.1 汽車庫庫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城市環(huán)境保護及防火等要求。
3.1.2 特大、大、中型汽車庫庫址,應臨近城市道路。
3.1.3 城市公共設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車庫庫址距主要服務對象不宜超過500m。
3.1.4 專用汽車庫庫址宜設在專用單位用地范圍內。
3.1.5 地下汽車庫庫址宜結合城市人防工程設施選擇,并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相結合。
3.1.6 汽車庫庫址,應避開地質斷層及可能產(chǎn)生滑坡等不良地質地帶。
3.2 總平面
3.2.1 特大、大、中型汽車庫總平面應按功能分區(qū),由管理區(qū)、車庫區(qū)、輔助設施區(qū)及道路、綠化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2.1.1 管理區(qū)應有行政管理室、調度室、門衛(wèi)室及回車場。
3.2.1.2 車庫區(qū)應有室外停車場及車輪清洗處等設施。
3.2.1.3 輔助設施區(qū)應有保養(yǎng)、洗車、配電、水泵等設施。
3.2.1.4 庫址內車行道與人行道應嚴格分離,消防車道必須暢通。
3.2.1.5 庫址綠化率不應低于30%,庫址內噪聲源周圍應設隔聲綠化帶等綠化設施。
3.2.2 總平面布局的功能分區(qū)應合理,交通組織應安全短捷,環(huán)境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城市容貌標準》CJ16的規(guī)定。
3.2.3 總平面布局、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安全疏散、安全照明、消防給水及電氣等規(guī)劃建設,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67)的規(guī)定。
3.2.4 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特大型汽車庫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3個,并應設置人流專用出入口。各汽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應大于15m。出入口的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5m。
3.2.5 公用汽車庫的庫址,當需設置辦理車輛出入手續(xù)的出入口時應設候車道。候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m,長度可按辦理出入手續(xù)時需停留車輛的數(shù)量確定。但不應小于2輛,每輛車候車道長度應按5m計算。
3.2.6 附設于專用單位用地范圍內的專用汽車庫,其停車位數(shù)大于10個,且車輛出入必須通過主體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時,該處應設置候車道,候車數(shù)量可按停車車位數(shù)的1/10計算。
3.2.7 特大、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出入口應設于城市次干道,不應直接與主干道連接。
3.2.8 汽車庫庫址的車輛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的規(guī)劃紅線不應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邊線內2m處作視點的120°范圍內至邊線外7.5m以上不應有遮擋視線障礙物(圖3.2.8)。
圖3.2.8 汽車庫庫址車輛出入口通視要求
a—為視點至出口兩側的距離
3.2.9 庫址車輛出入口與城市人行過街天橋、地道、橋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離應大于50m;距離道路交叉口應大于80m。
3.2.10 汽車庫周圍的道路、廣場地坪應采用剛性結構,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地坪坡度不應小于0.5%。
3.2.11 地下汽車庫的排風口應設于下風向,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動場所,排風口離室外地坪高度應大于2.5m,并應作消聲處理。
3.2.12 根據(jù)汽車庫性質及使用要求,應配置相應輔助設施。保養(yǎng)和車輛清洗設施,可按國家現(xiàn)行標準《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guī)范》(CJJ15)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水、電等設施應根據(jù)汽車庫規(guī)模和使用要求等配置。
3.2.13 庫址宜設高桿照明,并應符合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城市公共交通標志——公共交通總標志》(GB5845.1)的規(guī)定,標明基地內通車道、車輛路線走向、停車場、交通安全設施等標志、標線。
4 坡道式汽車庫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公用汽車庫中汽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規(guī)定采用。
汽車設計車型外廓尺寸 表4.1.1
注:專用汽車庫可按所停放的汽車外廓尺寸進行設計。括號內尺寸用于中型貨車。
4.1.2 汽車庫內停車方式應排列緊湊、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證安全和與柱網(wǎng)相協(xié)調,并應滿足一次進出停車位要求。
4.1.3 汽車庫內停車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傾角30°、45°、60°)和垂直式(圖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種停車方式。
4.1.4 汽車庫內汽車與汽車、墻、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1.4的規(guī)定。
圖4.1.3 汽車停車方式
注:圖中Wu——停車帶寬度。蹋——汽車長度
We——垂直于通車道的停車位尺寸 。樱——汽車間凈距
。祝——通車道寬度 。眩——汽車傾斜角度
。蹋——平行于通車道的停車位尺寸
汽車與汽車、墻、柱、護欄之間最小凈距 表4.1.4
注:縱向指汽車長度方向、橫向指汽車寬度方向,凈距是指最近距離,當墻、柱外有突出物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4.5.1 汽車庫內的通車道寬度可按下列公式計算,但應等于或大于3.0m。
4.1.5.1 前進停車、后退開出停車方式(圖4.1.5-1)。
式中Wd——通車道寬度
S——出入口處與鄰車的安全距離可取300mm
Z——行駛車與車或墻的安全距離可取500~1000mm
Re——汽車回轉中心至汽車后外角的水平距離
C——車與車的間距
r——汽車環(huán)行內半徑
a——汽車長度
b——汽車寬度
e——汽車后懸尺寸
R——汽車環(huán)行外半徑
a——汽車停車角
圖4.1.5-1 前進停車平面
注:本公式適用于停車傾角60°~90°,45°及45°以下可用作圖法4.1.5.2后退停車、前進開出停車方式(圖4.1.5-2)
圖4.1.5-2 后退停車平面
4.1.5.3 各車型的建筑設計中最小停車帶、停車位、通車道寬度宜按表4.1.5采用。
各車型建筑設計最小停車帶、停車位、通車道寬度 表4.1.5
4.1.6 汽車庫內坡道可采用直線型、曲線型。可以采用單車道或雙車道,其最小凈寬應符合表4.1.6的規(guī)定。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坡道最小寬度表4.1.6
坡道型式 | 計算寬度(m) | 最小寬度(m) | |
微型、小型車 | 中型、大型、絞接車 | ||
直線單行 | 單車寬+0.8 | 3.0 | 3.5 |
直線雙行 | 直線雙行 | 5.5 | 7.0 |
曲線單行 | 單車寬+1.0 | 3.8 | 5.0 |
曲線雙行 | 雙車寬+2.2 | 7.0 | 10.0 |
4.1.7 汽車庫內通車道的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1.7的規(guī)定。
汽車庫內通車道的最大坡度
表4.1.7
注:曲線坡道坡度以車道中心線計。
4.1.8 汽車庫內當通車道縱向坡度大于10%時,坡道上、下端均應設緩坡。其直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坡度的1/2。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2.4m,曲線的半徑不應小于20m,緩坡段的中點為坡道原起點或止點(圖4.1.8)。
圖4.1.8緩坡
4.1.9 汽車的最小轉彎半徑可采用表4.1.9的規(guī)定。
汽車庫內汽車的最小轉彎半徑 表4.1.9
最小轉彎半徑(m) | |
微型車 | 4.50 |
小型車 | 6.00 |
續(xù)表
車型 | 最小轉彎半徑(m) |
輕型車 | 6.50~8.00 |
中型車 | 8.00~10.00 |
8.00~10.00 | 10.50~12.00 |
鉸接車 | 10.50~12.50 |
圖4.1.10 汽車環(huán)道平面
R1——汽車最小轉彎半徑;
R0 ——環(huán)道外半徑;
R——汽車環(huán)行外半徑;
r2 ——環(huán)道內半徑;
R——汽車環(huán)行內半徑;
X——汽車環(huán)行時最外點至環(huán)道外邊距離,宜等于或大于250mm;
Y——汽車環(huán)行時最內點至環(huán)道內邊距離,宜等于或大于250mm。
4.1.11 汽車環(huán)形坡道除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1.7規(guī)定外,還應于坡道橫向設置超高,超高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4.1.11)
式中。——設計車速,Km/h;
。——環(huán)道平曲線半徑(取到坡道中心線半徑);
μ——橫向力系數(shù),宜為0.1~0.15;
ic ——超高即橫向坡度,宜為2%~6%。
4.1.12 當坡道橫向內、外兩側如無墻時,應設護欄和道牙,單行道的道牙寬度不應小于0.3m。雙行道中宜設寬度不應小于0.6m的道牙,道牙的高度不應小于0.15m。
4.1.13汽車庫室內最小凈高應符合表4.1.13的規(guī)定。汽車庫內室內最小凈高表4.1.13
車型 | 最小凈高(m) |
微型車、小型車 | 2.20 |
輕型車 | 2.80 |
中、大型、絞接客車 | 3.40 |
中、大型、絞接貨車 | 4.20 |
注:凈高指樓地面表面至頂棚或其他構件底面的距離,未計入設備及管道所需空間。
4.1.14 汽車庫的汽車出入口寬度,單車行駛時不宜小于3.50m,雙車行駛時不宜小于6.00m。汽車庫出入口處當為城市道路時,其與道路規(guī)劃紅線及通視條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8條規(guī)定,并宜于出入口上方設防墜落物措施。
4.1.15 汽車庫內當采用天然采光,其停車空間天然采光系數(shù)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積比宜大于1:15。封閉式汽車庫的坡道墻上不得開窗,并應采用漫射光照明。
4.1.16 汽車庫內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車位的數(shù)量設置相應的值班室、管理辦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貯藏室、衛(wèi)生間等輔助房間。
4.1.17 三層以上的多層汽車庫或二層以下地下汽車庫應設置供載人電梯。
4.1.18 汽車庫的停車位的樓地面上應設車輪擋,車輪擋宜設于距停車位端線為汽車前懸或后懸的尺寸減200mm處,其高度宜為150~200mm,車輪擋不得阻礙樓地面排水。
4.1.19 汽車庫的樓地面應采用強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燒體材料,并應設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應的排水系統(tǒng)。
4.1.20 汽車庫內坡道面層應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墻陽角及凸出構件等部位設防撞措施。
4.1.21 汽車庫內應在每層出入口的顯著部位設置標明樓層和行駛方向的標志,宜在樓地面上用彩色線條標明行駛方向和用10~15cm寬線條標明停車位及車位號。在各層柱間及通車道盡端應設置安全指示燈。
4 坡道式汽車庫
4.2 坡道式汽車庫設計
4.2.1 坡道式汽車庫可根據(jù)工程的具體條件選用內直坡道式、庫外和庫內外直坡道式汽車庫;單行螺旋坡道式、雙行螺旋坡道式和跳層螺旋坡道式汽車庫;二段式和三段式錯層汽車庫;以及直坡形
斜樓板式和螺旋形斜樓板式等汽車庫。
4.2.2 坡道式汽車庫,除螺旋坡道式外,均應使其坡道系統(tǒng)在每層樓面上周轉通車道暢通,形成上、下行連續(xù)不斷的通路,并應防止上、下行車交叉。
4.2.3 嚴寒地區(qū)不應采用庫外外直坡道式汽車庫。
4.2.4 錯層式汽車庫內樓層間直坡道分為兩段,該兩段間水平距離應使車輛在停車層作180°轉向,兩段坡道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4m。
4.2.5 三段錯層式汽車庫必須限定車輛行駛路線。
4.2.6 錯層式汽車庫內可以樓面空間疊交,但疊交尺寸不應大于1.5m。
4.2.7 雙行螺旋坡道式汽車庫上行應采用在外環(huán)的左轉逆時針行駛,下行應采用內環(huán)行駛,外環(huán)道半徑和寬度可按本規(guī)范第4.1.10條計算值適當加大,坡道宜布置在建筑主體的一端或不規(guī)則平面的凸出部位。
4.2.8 跳層螺旋坡道式汽車庫時,其樓層上進口和出口應對直,其坡道宜靠近建筑平面中心。
4.2.9 斜樓板式汽車庫其樓板坡度不應大于5%。
4.2.10 斜樓板式汽車庫采用斜列式停車時,其停車位的長向中線與斜樓板的縱向中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60°。
4.2.11 平面為矩形的斜板式汽車庫,必要時可設轉向的中間通車道,為防止行車高峰堵車,可增設螺旋坡道。
4.2.12 建式地下汽車庫其停車位布置、坡道型式、通車道進出路線、人員疏散口的單獨設置等均應與上部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結構選型、柱網(wǎng)布置相協(xié)調。
4.2.13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或存放的庫房。
4.2.14 地下汽車庫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應設置與坡道同寬的截流水溝和耐輪壓的金屬溝蓋及閉合的擋水檻。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機械式汽車庫的建筑設計應根據(jù)總體布局需要,結合機械停車設備的運行特點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當條件不能滿足時,應與供應設備的單位進行協(xié)調。
5.1.2 機械式汽車庫中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2規(guī)定采用。
汽車設計車型外廓尺寸及重量 表5.1.2
5.1.3 機械式汽車庫的庫區(qū)內候車車位不應少于2個,當出入口分設時,應至少設1個。
5.1.4 進出機械式汽車庫的汽車需要調頭而受場地限制時,可設置回轉盤。
5.1.5 機械式汽車庫的庫門洞口寬度不應小于車寬加500mm,其高度不應小于車高加100mm,兼作人行通道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900mm。
5.1.6 機械式汽車庫的出入口應設庫門或柵欄。
5.1.7 火災時自動封閉庫門的機械式汽車庫,應另設人員疏散的安全門、安全門應向室外開,從庫外只能用鑰匙開啟,并設標志。
5.1.8 機械式汽車庫的門應為閉鎖,并應使人、車不受夾損。
5.1.9 機械停車設備的操作位置應能看到人、車的進出,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反射鏡、監(jiān)控器等設施。
5.1.10 在機械式汽車庫中,嚴禁設置或穿越與本車庫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管線。
5.2 機械式汽車庫設計
5.2.1 機械式汽車庫根據(jù)工程具體條件可選用升降機式、兩層式、多層式(電梯式)、吊車式、多層循環(huán)式、水平循環(huán)式和豎直循環(huán)式等型式。
5.2.2 升降機式汽車庫除升降機部位按本章規(guī)定設計外,其余均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章的規(guī)定。
5.2.3 升降機式汽車庫其升降機的數(shù)量應按每臺不多于25個停車位計算確定,如無其他汽車出入口時,每個車庫升降機數(shù)量不應少于2臺。
5.2.4 升降機式汽車庫,其升降機的位置應方便汽車的進出。
5.2.5 兩層升降橫移式汽車庫,宜用于地下汽車庫和單層汽車庫,并可與坡道組合使用。
5.2.6 豎直循環(huán)式汽車庫或多層式汽車庫可設在主體建筑物內,其支承結構宜與主體建筑的結構分開,否則應采取減振、隔聲措施。
5.2.7 豎直循環(huán)式汽車庫或多層式汽車庫可貼建于主體建筑外,緊貼的主體建筑墻面不得開設洞口,并應符合防火要求及采取隔聲措施。
5.2.8 豎直循環(huán)汽車庫或多層式汽車庫可以多套并聯(lián)設置,但必須按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67)進行防火分區(qū),和進行防火設計。
6 建筑設備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汽車庫內設備管道應明設,各類管道應排列整齊,宜用不同顏色和符號標明管理種類和介質流向。
6.2 給水排水
6.2.1 汽車庫內應分設生產(chǎn)給水、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系統(tǒng),其生產(chǎn)、生活用水量,應符合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GBJ15)的規(guī)定。
6.2.2 汽車庫消防用水及其設備和設施應符合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67)的規(guī)定。
6.2.3 敞開式汽車庫在有可能產(chǎn)生冰凍的地段,其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6.2.4 汽車庫應按停車層設置樓地面排水系統(tǒng),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溝。
6.2.5 地下汽車庫宜設置帶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6.2.6 機械式汽車庫內應設置排除其內部積水的設施。
6.2.7 汽車庫內當附設汽車清洗職能時,小型汽車每輛日用水量宜為250~400L;大、中型汽車每輛日用水量宜為400~600L,庫容量50輛及以下,其車輛數(shù)宜按全部汽車計算,50輛以上,宜按全部汽車的70%~80%計算。當設置汽車清洗機時應設在底層。
6.3 采暖通風
6.3.1 嚴寒地區(qū)和寒冷地區(qū)的汽車庫內應設集中采暖系統(tǒng),其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6.3.1規(guī)定。
汽車庫內各房間采暖室內計算溫度 表6.3.1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停車間 | 5~10 |
汽車保修間 | 12~15 |
管理辦公室、值班室、衛(wèi)生間 | 18~20 |
6.3.3 汽車庫內自然通風達不到稀釋廢氣標準時應設機械排風系統(tǒng);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TJ36)的規(guī)定。
6.3.4 地下汽車庫宜設置獨立的送風、排風系統(tǒng)。其風量應按允許的廢氣標準量計算,且換氣次數(shù)每小時不應小于6次,其排風機宜選用變速風機。
6.3.5 地下汽車庫的排風宜按室內空間上、下兩部分設置,上部地帶按排出風量的1/2~1/3計算,下部地帶按排出風量的1/2~2/3計算。送入新鮮空氣的進風口宜設在主要通道上。
6.4 電氣
6.4.1 汽車庫內應設照明供電系統(tǒng)和電力供電系統(tǒng),機械式汽車庫內宜設雙電源供電系統(tǒng),并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行業(yè)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T37)的規(guī)定。庫內應設配電室,配電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進出方便,均應符合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4.2 汽車庫內照明應亮度分布均勻,避免眩光,其各房間照度標準應符合表6.4.2規(guī)定。
6.4.3 汽車庫內汽車出入通道、人員疏散通道、配電室、值班室均應設置應急照明,在彎道處宜增加照明量。
6.4.4 汽車庫內應根據(jù)行車需要設置標志燈、導向燈,汽車庫的出入口宜設置指示汽車出入的信號燈和停車位指示燈。
6.4.5 坡道式地下汽車庫出入口處應設過渡照明,其設計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要求,白天入口處亮度02變化可按10∶1到15∶1,夜間室內外亮度變化可按2∶1到4∶1取值。
照度標準值 表6.4.2
房間名稱 | 規(guī)定照度作業(yè)面 | 照度標準值(lx) | |||
低 | 中 | 高 | |||
停車間 | 行車道 | 地面 | 20 | 25 | 30 |
停車位 | 10 | 15 | 20 | ||
保修間 | 地面 | 30 | 50 | 75 | |
管理辦公室、值班室 | 距地0.75m | 75 | 100 | 150 | |
衛(wèi)生間 | 地面 | 10 | 15 | 20 |
6.4.6 機械式汽車庫內,無天然采光部位應設檢修燈或燈插座。
6.4.7 汽車庫內按保修工藝的要求可設置36V,220V,380V電源插座。
6.4.8 汽車庫內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電氣設備的設置,均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67)的規(guī)定。
6.4.9 汽車庫應根據(jù)庫容量和其使用要求設置通訊系統(tǒng)和廣播系統(tǒng)。
6.4.10 新建大型及以上汽車庫在經(jīng)濟條件允許下,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比較可設置生產(chǎn)管理和建筑物管理的智能化系統(tǒng)。
6.4.11 在智能化汽車庫內可設置中央控制室,并宜設于汽車庫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附錄A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于要求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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